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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6年修正).docx

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为原则,构建覆盖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的全链条城镇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条例明确四类垃圾分类标准,确立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对规划建设、设施运营、收费机制及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

源头减量与规划建设

条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减量工作机制,对过度包装实施监督管理,推行净菜上市,限制一次性用品主动提供,并要求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可循环利用产品。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规划方面,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须明确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配套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投入使用。

分类投放与责任体系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州、市(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目录。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施工现场等分别确定责任人,承担建立管理制度、设置收集容器、引导监督分类等职责。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按专门要求分类处理,厨余垃圾产生者须建立管理台账。

收集运输处理规范

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须取得相应许可。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防渗漏,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垃圾,并建立台账定期报送信息。处理单位须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并向社会公开数据,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等方式处理,有害垃圾按危险废物规定处理。

监督与保障机制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对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跨县级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按转移处理量向接收方补偿,建立跨区域处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6年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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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6年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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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6年修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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