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规范旨在替代 HJ 663—2013,统一规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技术要求,以保障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与可比性。本规范适用于点位、城市及区域等不同空间尺度的评价,涵盖评价术语、项目、方法及数据统计等核心环节。评价项目区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基本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及细颗粒物六项。评价方法上,本规范分别规定了现状评价与变化趋势评价的操作路径,其中现状评价包含单项目评价和多项目综合评价,变化趋势评价则采用 Spearman 秩相关系数法进行长周期判断。此外,本规范补充了例外事件的定义与处置、三年滑动平均计算、多项目日综合达标率计算等新规定,并从严规定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完整性及修约要求,以强化评价的严谨性。
本规范明确了评价范围涵盖点位、城市及区域三个层级,并据此划分了对应的评价类型。评价项目分为基本评价项目和其他评价项目两大类,基本项目聚焦于常规六项污染物,其他项目则纳入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铅和苯并[a]芘,以兼顾更广泛的空气质量表征需求。
本规范构建了“现状评价”与“变化趋势评价”并行的技术体系。现状评价从单项目达标判断入手,涉及超标倍数计算及年评价中的三年滑动平均,并延伸至多项目综合达标情况的判定;变化趋势评价则要求评价周期不少于五年,通过计算秩相关系数来判断污染物浓度的上升、下降或基本无变化趋势。
本规范对数据统计提出了系统性要求。在有效性方面,细化了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日历年内特定百分位数浓度及城市建成区日评价浓度的有效数据数量和点位比例门槛。同时,明确了多项目评价中因数据缺测或不满足要求时的处理规则,并增加了例外事件期间数据统计的例外条款。在修约方面,分层次规定了原始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及达标评价数据的精度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