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管理标准》DB42/T2466-2025,自2026年03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流程及考核程序、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满意度调查、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标准实施及评价,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管理相关实施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管理对象为已投入正式运行和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管理的基本准则、管理流程、考核指标体系、满意度调查方法及结果运用方式,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机制。本文件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定量与定性结合及动态循环六项基本原则,构建了“计划—控制—考核—反馈—整改—提升”的闭环管理模式,覆盖从绩效计划制定、过程控制、绩效考核实施到结果反馈与运用的完整管理链条。本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正式运行和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通过对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和项目管理三个维度的系统考核,实现以绩效为导向的精细化运营管理,推动污水处理厂提升运行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并为按效付费和行业激励提供技术依据。
本文件建立了由3个一级指标(产出、效果、管理)、9个二级指标和22个三级指标构成的多层级绩效考核体系,并设有加分项。产出指标重点考核污水处理达标率、污泥处置、设备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内容;效果指标关注社会影响与生态影响,包括公众投诉、媒体曝光及厂区环境等要素;管理指标涵盖制度、档案、财务及人员配备等方面。指标权重可采用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考核标准应参照国家或地方标准及行业历史数据制定,确保考核的科学性与导向性。
本文件规定绩效考核须同步开展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满意度调查,其中公众调查有效样本量不少于100份,政府部门调查不少于30份,调查结果需经统计学信度分析。考核工作由第三方机构组建工作组实施,流程包括下达通知、制定方案、资料收集、问卷调查、现场考核及报告编制等环节,现场考核分为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和汇总评分四个阶段。最终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系数,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