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5〕1415号。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本办法系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而制定的专项规定,旨在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专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通过定额补助方式支持计划新开工项目,重点聚焦村庄基础设施补短板和乡村产业配套设施建设两大领域。本管理办法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投资计划申报、计划下达与执行,到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构建了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制度闭环,强调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村务公开,并建立了严格的负面清单,严禁用于景观类设施建设及重复申报,确保资金精准投向人口集中、建设意愿强烈的集聚提升类村庄。
本专项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根据各县农村常住人口规模分档支持,最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000万元,对行政村基础设施投资设置不超过300万元的限额,对产业配套设施投资实行不超过3000万元的县级统筹控制。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涵盖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村内道路、公共照明等设施;乡村产业配套设施则聚焦种养循环、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农村电商和农文旅融合等领域。项目村需满足一定的人口门槛,并优先聚焦长久存续、产业基础好的集聚提升类村庄,东北、西北等地区与其他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人口规模要求。
项目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且调入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标准规模。各地需严格落实地方建设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月填报进展信息,确保项目调度及时准确。
本专项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项目筛选和投资计划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投资建议计划初审和项目实施监管。省级相关部门承担投资计划执行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绩效评估,对综合评价较差的省份扣减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表现较好的省份给予奖励,形成激励约束并重的管理格局。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和美乡村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入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在制度层面,该办法与《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紧密衔接,为乡村振兴领域政府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有助于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在资源配置层面,定额补助与人口规模挂钩的分档机制增强了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同时通过设定行政村和产业配套设施投资上限,有效引导资金向普惠性、基础性民生领域倾斜,避免过度集中和投资浪费。在基层实施层面,该办法强调村级事务公开和村民参与,将简易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优先交由村民自建,有利于激发农民主体意识和内生动力,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建设格局。在监管效能层面,绩效评估结果与下一年度投资额度挂钩的奖惩机制,将对地方政府形成有效激励,督促各地提升项目谋划质量、加快执行进度,切实将中央投资转化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