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果编制,确立统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果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标准,提升验收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制定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果编制指南》DB31SW/Z043-2024,自2024年4月起实施。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说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的编制,其他验收成果按照现行有关标准和文件进行编制。
本指南是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规范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果的编制工作,确立统一的格式、内容和深度标准,以提升验收效率与成果质量。本指南系统规定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说明》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三类核心成果的编制要点、格式要求及附件附图样式。根据项目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本指南明确了差异化的验收成果编制路径:前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后者可自行编制验收情况说明;同时,所有项目均须形成验收鉴定书。本指南覆盖了从项目概况、方案实施、工程质量评定到运行效果评价、公众满意度调查及遗留问题处理的全链条技术要求,并对弃土场、取土场等关键环节的成果深度作出了重点规定。
本指南构建了分类、分级的验收成果体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其内容涵盖前言、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情况、方案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初期运行及效果、水土保持管理等章节,并须附具完整附件与附图。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强求编制验收报告,但可视情况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说明》,其结构相对简化,重点说明法定义务履行、防治任务完成及防治效果。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均须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核心为验收意见,须明确是否落实方案要求、是否完成防治任务、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并给出明确结论。
针对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或投产使用的实际情况,本指南允许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分期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分别编制验收成果,但须明确本期验收范围及后续建设计划。在格式管理上,本指南对验收报告和鉴定书的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正文、电子文档及印刷装订均作出了详尽规定,包括字体字号、签署盖章、附图矢量格式等具体细节,以确保成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同时,本指南强调验收成果内容须真实可靠、分析评价须客观全面,并明确列出导致验收不合格的若干情形,为验收结论的判定提供了清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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