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0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实施管理,编制了《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6-06-30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吉自然资规〔2026〕1号
- 2025-11-20 《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5-11-20 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5.11.20-《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本办法系规范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共九章四十一条,从项目选址、立项设计、施工监管、验收入库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本办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明确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责,强化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约束,并对规划设计变更、资金使用、信息报备等关键节点作出刚性规定,同时设置后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旨在实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三位一体监管。
确立三级管理架构,厘清权责边界
本办明确省级统筹制定政策标准和开展抽查复核,市级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入库审核,县级承担具体实施、日常监管和后期管护,形成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财政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及省级批准项目分别设定不同的承担单位和审批程序。
规范实施全流程,严控关键节点
本办对补充耕地实施的前期、中期、后期进行全流程规范。选址强调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区域;立项须经可行性研究评审和集体决策;项目实施原则上须在批复后十二个月内开工,并严格限定规划设计的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情形,防止随意调整。
强化验收入库与管护,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本办规定项目验收按“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开展,通过工程复核和数量质量双验收后,方可纳入报备管理并入库。入库后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或储备区严格管控。县级政府须建立后期管护制度,农业农村部门持续监督培肥改良,防止耕地撂荒,保障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13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