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切实提高中央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规范性,有效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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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管理办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制定,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工程,专项实施期限为5年。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强调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在资金安排上,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类型和地区差异设定了具体的支持比例,重点向蓄滞洪区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关键领域倾斜,并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实行分档支持。同时,本管理办法系统规范了从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申报下达,到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再到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的全流程管理闭环,并强化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惩戒措施,确保中央投资的安全与效益。
明确支持领域与差别化投入标准
本管理办法清晰界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支持领域、防洪排涝工程及水生态治理工程三大板块,并依据项目属性与区域差异设定了明确的支持比例。例如,对蓄滞洪区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核心领域,东、中、西、东北地区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体现了对欠发达地区的倾斜。同时,明确了新建大中型灌区、水库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划清了不同资金渠道的适用边界。
严控投资计划申报与执行程序
本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对预计申请额度超2亿元的地方审批项目,需单独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计划一经下达,相关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发,并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本管理办法严禁向已完工项目安排投资,并对计划调整程序及调入项目的合规性作出刚性约束,防止资金沉淀。
构建全链条监管与绩效问责体系
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从日常监管到国家专项监督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明确项目(法人)单位的实施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监管主体责任。各省每月须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库等平台报送进度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与次年投资规模挂钩。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省份,将压缩至少10%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对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停止拨付等措施,形成有力的奖惩闭环。
该办法整合并替代了原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和水安全保障工程两项专项管理办法,标志着水利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迈入更加集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办法通过明确5年专项实施期限和废止旧规,为“十五五”时期水利投资计划的有序执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框架。其差别化支持标准的确立,不仅强化了中央投资对防洪安全短板和欠发达地区的精准保障,更通过量化指标有效约束了地方的过度申请和资金浪费,提升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该办法全流程闭环监管和严格的绩效问责设计,将深刻改变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生态。通过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年度投资规模直接挂钩,并对违规行为实施暂停受理资金申请等硬性惩戒,该办法倒逼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必须强化前期工作质量、规范建设管理、杜绝资金挪用。此举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加速沉淀资金的消化与转化,从而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稳增长、惠民生、保安全中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水利基础设施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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