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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8.12.0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pdf

2018年12月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机制,印发《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本通知旨在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为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提供政策路径。针对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获批后,因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划或政策调整等导致土地长期无法供应的问题,本通知明确了分类处理方式:对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对已公告方案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允许在妥善处理补偿事宜后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批准文件。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已批准实施方案的部分地块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调整实施方案并报部备案;尚未批准实施方案的,则要求加快组织报批。上述调整完成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相应土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统计。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明确批而未供土地的退出机制

本通知区分了两种情形并给出了处置出口。对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获批后尚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直接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于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但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供地的,允许市、县人民政府在处理好补偿事宜后,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批准文件。这为历史上沉淀的无效批准用地提供了正式的退出通道。

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调整程序

针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本通知提出差别化的管理要求。部分地块因规划或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在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实施方案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若尚未批准实施方案,则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组织报批并备案。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其调整办法由各省自行规定,体现了分级管理与灵活性。

强化备案信息更新与统计衔接

本通知要求,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及时变更备案信息。这一规定确保了处置结果能够即时反映在管理系统中,使已退出供地计划的土地不再被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从而保证了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增存挂钩”机制的精准实施提供了支撑。

该通知是自然资源部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增存挂钩”机制的关键配套文件。它首次系统性地为批而未供土地提供了从认定到退出的全流程操作指引,打破了以往大量无效用地批准文件难以消化的僵局,有效解决了地方在处置历史遗留批而未供土地时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通过允许撤回批准文件和调整实施方案,该通知盘活了沉淀的土地审批资源,释放了被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腾挪了空间,切实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备案信息变更的要求强化了动态监管,使批而未供土地的统计更趋真实可靠,为后续存量土地盘活、建设用地总量管控以及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该政策时效五年,为地方集中化解存量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窗口期,有利于调动地方盘活存量的积极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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