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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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2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pdf
本办法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而制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财综〔2017〕35号和财综〔2019〕11号文件。本办法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明确其由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征收管理由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办法系统设计了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和按出让金额形式两种核心征收方式,并针对新旧政策衔接、分期缴纳、退库管理及监督责任等关键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确立双轨征收方式
本办法构建了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和出让金额形式并行的征收体系。对于《矿种目录》内的矿种,主要采用“成交价加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模式,出让收益率依据矿种标准确定,销售收入按年据实计算;对于目录外矿种,则通过竞争或协议方式确定出让金额,并允许按比例分期缴纳,首次征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且不高于20%。
明晰分类征管与衔接规则
本办法针对不同情形设置了具体的征管路径。对已设采矿权动用未有偿处置资源储量、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主矿种等特殊情形,均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分类处理。同时,本办法对新旧政策衔接作出安排,区分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和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分别规定了按新办法征收出让收益的方式、基准日和清缴时限,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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