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6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为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撑全省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编制了《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与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旨在优化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撑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本通知重新界定了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蚕桑养殖的设施用地范围,并明确了以大棚温室直接利用耕作层、农户零星养殖、符合标准的林草生产设施等不纳入备案管理的情形。本通知要求项目选址须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需落实占补平衡,并将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生产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且上限30亩。同时,本通知建立了“乡镇备案、县级联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依托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上图入库,并强化了用途管制、续期恢复、监督巡查及责任追究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准入边界
本通知将设施农业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两大类,分别对应作物种植与畜禽水产蚕桑养殖的各类直接生产设施及关联的附属配套用房。同时,本通知特别厘清了管理边界,规定直接利用耕作层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大棚温室、农户零星养殖、符合林草法规且不改变用途的林业生产设施等情形,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仍按原地类管理,避免泛化设施农业用地认定。
选址规模约束与耕地保护规则
本通知强调设施农业项目应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低效土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需占用耕地的情况,本通知区分了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和农户使用自有承包地两类主体,分别实行恢复耕地指标挂钩和县级政府年度统一补充的差异化占补平衡落实路径。此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被严格限定在生产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且最多不超过30亩,从源头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圈占土地。
备案流程与全周期监管体系
本通知构建了“经营者申请、乡镇初审上报、县级多部门联审、乡镇备案反馈”的全链条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备案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上图入库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在后续监管上,本通知建立了到期续期、停止生产恢复、循环利用以及注销撤销备案等动态管理机制,并要求乡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对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明确了责令恢复、撤销备案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