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私搭乱建”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针对城镇住宅小区“私搭乱建”整治中执法边界不清、主体认定混乱、处罚条款机械套用等问题,厘清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可管辖的违法行为类型、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及处罚适用条款,并对调查取证、程序规范、处罚与整改联动提出操作要求。
职权边界与管辖范围
规划类违法认定与处置权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对规划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须以书面规划认定和处置意见为执法依据。本部门管辖事项限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修擅自施工,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方面违反强制性标准、擅自修改设计,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达到限额的改扩建工程无证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劝阻、报告义务。规划类违法线索须完整移交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责任主体认定
“建设单位”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自行改扩建的,业主即为建设单位;租赁房屋改扩建的,实际实施的承租人、经营人可认定为建设单位。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装修人,是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责。有设计、施工单位参与的,同步核查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单位资质与无证施工行为,追究参建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发现、劝阻、报告”义务的,采取约谈、行业通报、记入信用评价等惩戒,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招投标、评优评先参考。
处罚条款适用与禁止机械套用
违法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不具备申请施工许可的法定条件,不得简单适用“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条款处罚。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可不办施工许可,但限额以下不属监管真空,涉及开挖山体、改动主体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影响公共安全的,须落实巡查发现、技术核查、隐患管控、线索移送,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坚决制止、限期改正并处罚。重点适用条款包括: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依《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等查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违法建筑业务依《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同一行为违反多部法规均设罚款的,按数额较高者一次处罚,非罚款类处罚不受一事不二罚限制。
程序规范与整改联动
线索移送须制作案件移送函并留存台账;取证重点甄别图纸性质,区分概念方案、可研草图与正式设计文件,厘清单位主体责任与个人执业责任;业主自行实施的,固定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频、结构安全鉴定意见。执法须两人以上、出示证件,执行立案、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重大复杂处罚事项提交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文书送达严格按直接、留置、邮寄、公告顺序,留置须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处罚与整改并重,同步责令停止违法、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带头私搭乱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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