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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01-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财政厅《优化调整公益林的指导意见(试行)》赣林规〔2025〕2号.pdf

2025年7月1日,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优化调整公益林的指导意见(试行)》赣林规〔2025〕2号。

本指导意见旨在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合理调减公益林中集体林比例,促进森林分类经营和合理利用。本意见结合江西实际,提出以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自愿申报和动态监测为基本原则,明确公益林调出与补进的具体条件、严禁情形及优化调整程序。本意见强调与生态保护红线紧密衔接,建立生态区位图和规划调出库、补进库,按照林权权利人申请、现地勘验公示、县级申报、市级审查、省级审核批复等流程有序推进。同时,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宣传引导、严格审核管理与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公益林布局更科学、结构更合理,充分释放林业发展空间和活力。

明确公益林调出补进的准入条件

本意见分别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外的公益林调出条件进行了差异化规定。红线内调出仅限于非林地灭失、权属争议致补偿长期无法发放、人工经济林或保护地范围变化等特殊情形;红线外则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允许省级公益林及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集体和个人权属部分调出,并优先支持立地条件好的人工林。补进条件则聚焦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源头及沿岸、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和水土流失严重区等重点生态区域。

规范公益林优化调整的全流程程序

本意见构建了从制图建库到成果启用的七步闭环程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先绘制生态区位图并建立规划调出库和补进库,经县级政府同意后备案;再由林权权利人依据储备库自愿申报;经现地勘验、生态影响评价和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县级部门征求意见并上报;设区市审查汇总后报省;省级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论证,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复;最终县级启用成果并签订管护协议或终止补偿,同步更新林种与台账。

强化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保障

本意见要求各地组建由林业、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参与的工作专班,按照先行先试原则选取试点县稳步推开,并特别明确抚州市可全域试点公益林与天然林并轨管理。本意见强调公益林遵循责权利统一原则,县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省市严格审查未纳入规划库的地块。同时,本意见明确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导致公益林调出的不适用本程序,可凭许可决定书依法直接调出。

该意见的出台是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的关键举措,对破解公益林管理难题、平衡生态保护与林农权益具有深远影响。该意见打破了以往公益林“总量控制、增减平衡”的刚性约束,赋予林权权利人依据生态区位变化和经营需求申请调出的自主权,特别是允许省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集体林有序退出,积极回应了林区群众对盘活森林资源、解决补偿资金长期无法发放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迫切诉求。该意见通过建立规划调出库和补进库实施动态储备管理,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深度衔接,使公益林布局从强调规模覆盖转向精准守护生态重要区与脆弱区,有利于提升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效能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服务功能。该意见推行试点先行、严格审核与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为基层操作提供了规范指引,有效防范借优化调整之名损坏生态资源的风险。同时,该意见优先支持规模化经营主体调出地块并引导公益林集中连片补进,为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提供了政策通道,对促进江西林区产业兴、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财政厅《优化调整公益林的指导意见(试行)》赣林规〔2025〕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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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财政厅《优化调整公益林的指导意见(试行)》赣林规〔2025〕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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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财政厅《优化调整公益林的指导意见(试行)》赣林规〔2025〕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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