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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28-《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pdf

2023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围绕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住房屋的全过程,确立了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保护耕地、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系统规范了从宅基地申请、规划许可、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的各环节管理要求。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乡镇政府属地管理、村集体自治协助的三级责任体系,并对建房面积、层数、风貌管控以及施工方资质、建筑材料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办法专章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常态化排查和危房鉴定处置机制,严格限制擅自改扩建和危险房屋用于经营,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旨在从源头提升农村住房品质与安全水平。

构建全链条审批与监管体系

本办法以“户”为单位设定申请门槛,要求经村集体讨论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同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宅基地批准。乡镇须组织现场勘查、钉桩放线,核发批准文件并绘制坐标平面图,对两年未建导致批准失效的情形也作出安排,从而形成从申请、审批到批后监管的闭环管理。

细化质量安全与风貌管控要求

办法规定建设二层及以上房屋须选用通用图集或委托专业设计,施工方应从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中选择,并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强调选用合格建材,禁止偷工减料,要求乡镇悬挂公示牌并开展日常检查,突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与合规核查,体现对工程质量和乡村风貌的统筹把控。

建立常态化安全排查与解危机制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对受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影响及村委申请排查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鉴定为危险房屋后须限时发出风险告知书,督促责任人采取加固或拆除等措施。针对用作经营的村民自建房,明确须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严禁危房和擅自改扩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压实产权人与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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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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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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