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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5-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4月15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办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办理工作,明确适用范围、办理权限、审查流程及时限,并强化监督管理。本通知依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先行用地的申请条件、规模控制及审批程序作出系统性规定,以保障符合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及急需动工的其他工程能够及时合法用地,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明确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与规模控制

本通知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对于其他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办理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扣除控制工期单体工程面积后)的百分之三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若因地质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模,且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预审范围内。

划分省、部两级先行用地办理权限

本通知对办理权限作出清晰划分:原本属于自然资源部权限内的先行用地事项,现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同时,省政府审批权限内涉及省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明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办理。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办理流程并严格审查时限

本通知要求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申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起十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并印发批复。同时,本通知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须对补偿安置落实、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管及信访稳定等作出书面承诺并切实履行,补偿不到位不得动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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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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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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