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做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其他工矿企业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指南旨在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本指南规定了从排查范围确定、现场排查、隐患整改到档案建立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指南要求企业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精准识别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和隐蔽性设施设备,并建立清单。现场排查聚焦“防渗漏、防扩散、早发现”三个维度,综合运用资料检查、目视检查、渗漏检测及土壤地下水监测等方法,对隐患进行判定和分级。本指南明确了隐患整改应遵循可视化、可监测等原则,并提供了架空替代、增设防护层、非开挖内衬修复等典型工程整改模式,同时要求对整改效果进行性能与环境双重评估,确保长期有效防止污染物渗漏、流失和扬散。
在排查范围确定上,要求系统梳理生产、储运、废水处理、固废贮存等全流程的隐蔽性设施。现场排查时,本指南强调首先通过资料检查与目视检查进行初步判断,若无法判定则需进一步采用渗漏检测等专业手段。隐患判定采用“一票认可”原则,即资料检查、目视检查、渗漏检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任一方法发现问题,均应判定为存在隐患,并据危害程度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
隐患整改需综合运用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立行立改,重大隐患必须立行立改。工程整改强调系统性设计,优先将埋地储罐、池体、管道等隐蔽设施改造为地上可视设施,从根本上隔绝污染途径。对于难以可视化的设施,本指南提供了增设防渗罐池、采用双层罐、构建“池中池”或“井中井”结构、管道非开挖内衬修复等替代模式,并强制要求配套泄漏检测或监测设施,确保隐患可及时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