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本指南旨在指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四类报告的评审工作。本指南明确了评审的适用范围、组织机制、评审依据、程序与时限、专家及第三方机构评审要求,以及评审后的管理规定。本指南强调整体性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要求从土壤污染防治全流程视角进行审查,并对各环节报告的关联性及后续工作中可能发现的未查明污染问题作出分类处理规定。本指南构建了由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两部门协同、专家审查与第三方机构评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与管理程序规范。
评审组织与责任分工
本指南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评审,而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则由省级部门组织评审。两部门分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评审方式、受理申请、建立专家库及信息管理等;自然资源部门则负责核实地块权属、历史、规划用途等关键信息。组织评审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
评审程序与评审内容要求
本指南设定了“申请—受理—评审”的标准化流程,明确受理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评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指南对四类报告的评审结论分别规定了具体评判标准,例如调查报告需明确污染物是否超标,风险评估报告需判定风险是否可接受及修复目标是否合理,效果评估报告则要确认是否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评审意见须给出明确的通过、需修改或不予通过的结论。
评审队伍建设与资格条件
本指南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建立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需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且熟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根据报告类别,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并优先选取具有相应从业经验的专家,涉及特定行业或地下水污染时还需配备专项专家。同时,本指南也设定了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要求其具备长期环保咨询经验及高级技术人才,且不得在合同期内承接本地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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