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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20-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pdf
2020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本办法是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构建统一、规范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涵盖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明确了从中央到地方各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办法围绕规划监督、设立调整监督、监测评估、遥感监控、强化监督、日常监管、问题查处及结果运用等环节,建立了全链条监管机制,强调“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建设、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台账管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等制度设计,并对跨区域协同监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作出规定,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构建分级监管与协同机制

本办法确立了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指导协调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实施重点监管,省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协调,市级及以下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的分级职责体系。针对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确保监管不留空白。同时,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监督,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向社会公开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监测评估与问题处置制度

本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并定期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形成问题线索推送、实地核实与处理整改台账的闭环管理流程。办法还明确原则上每五年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对问题突出区域可增加频次,评估结果将反馈管理机构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涉及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污的,依照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开展执法。

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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