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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1-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4〕1号.pdf

2024年2月1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4〕1号。

本办法是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将设施农业用地界定为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辅助及配套设施用地,并确立了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农地农用的基本原则。本通知明确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须落实“先补后占”。本通知还对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作出限定,规定了备案管理、上图入库、项目变更、土地复垦及监督检查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建立了乡镇备案、县级上图、省市抽查的层级监管体系。

用地范围与规模标准

本通知以正面清单方式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类型,清单以外的类型须经县级论证并报省级备案同意后方可纳入管理。在规模控制上,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原则上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原则上不超过10亩,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30亩。生猪养殖配套设施用地不受规模限制,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

备案管理与上图入库流程

本通知实行用地备案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审核。用地主体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并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乡镇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备案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图入库,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不予认可。

土地复垦与退出机制

本通知明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主体须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并在用地协议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复垦。本通知规定了五种应撤销备案的情形,包括备案后一年内未动工、违法违规从事非农活动且未整改到位等,撤销备案须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出监管系统。

该办法的出台为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框架,填补了以往管理中的空白。该文件通过明确用地范围、规模上限和正面清单制度,有效遏制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行非农建设之实的违规行为,强化了耕地保护红线意识。在操作层面,该办法将备案权限下放至乡镇,同时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图入库,实现了“放管服”与严格监管的平衡,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确保用地信息可追溯、可核查。该文件建立的省、市、县三级抽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机制,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纳入年度考核,有助于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形成常态化监督压力。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该办法对多层建筑、生猪养殖配套设施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兼顾了产业实际需求与用地集约化导向,有利于引导设施农业向高效、规范方向发展。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4〕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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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4〕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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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4〕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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