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6日,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地下车位(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的权属管理,明晰产权关系,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制定了《南昌县中心城区地下车位(库)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南自然规划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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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6-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昌县中心城区地下车位(库)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南自然规划规〔2026〕1号.pdf
本规定系南昌县为规范中心城区地下车位(库)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的销售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处置、惠民利民”原则,旨在全面梳理和解决权属不清问题,建立权属清晰、成本透明、监管有效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本规定明确了历史项目与新建项目中产权车位的登记路径,对配套用房的移交与登记作出分类安排,并规定了登记程序、申请材料及特殊情形处理规则,为盘活存量资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依据。
地下车位权属确认与分类处置
本规定将经规划批准建设的非人防区域地下车位(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对于历史项目,已具备独立产权条件的,开发主体完成首次登记后可办理销售备案并配合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已签订长期租赁协议的,鼓励租赁双方协商转为购买关系。对于在建及新建项目,开发主体应参照商品房预售模式办理预售许可和销售备案,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配套用房移交与登记规则
本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各类配套用房实行分类登记。社区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开发主体无偿移交,分别首次登记至属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物业管理用房等依法确认为业主共有,登记时载明“全体业主共有”;配建学校、幼儿园、托育中心等移交后分别登记至教育部门或卫健部门,运营收益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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