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而制定的程序性管理文件。本规则依据国家相关管理改革意见和通知精神,系统界定了评审备案的行政行为属性,明确了省自然资源厅的组织职责与受理范围,涵盖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资源量重大变化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等情形。本规则将全流程划分为受理、评审、复核、审核报备与备案等环节,并严格设定了办理时限。本规则确立了申请人、事务中心与评审专家组三方责任体系,强调了客观、公平、公正及保密原则,同时对专家组的组成、随机抽取办法、会议审查程序、现场核查机制、报告修改复核以及不予通过或终止评审的具体情形均作出了详尽规定,为全省储量评审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操作准则。
评审备案全流程与工作机制
本规则构建了从申请受理到最终备案的闭环管理流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受理审查,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承担具体评审,并在受理后50个工作日内(需现场核查的为5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采取会审方式,专家独立出具意见并明确报告质量等次。通过评审需修改的报告,申请人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事务中心审核评审意见书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省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不予通过与程序终止的情形
本规则明确列举了评审不予通过的八种具体情形,包括送审资料失实或弄虚作假、严重不符合技术管理规定、工业指标不合理、勘查研究程度不达标、未按时完成修改或复核未达要求、报告质量差需系统修改、资源量重大变化缺乏充分依据以及其他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情况。同时,本规则也规定了评审程序终止的条件,包括会审结论为不予通过、申请人主动放弃评审,或因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终止等。
现场核查的刚性规定
本规则对现场核查作出了刚性要求。对于首次申请评审备案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达到大型规模,或评审备案过程存疑的情形,必须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由专家组拟定方案并具体实施,重点检查工程施工、采样测试的真实性及资源量变化原因,核查结论作为评审备案的直接依据,实行专家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