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本条例是湖南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了从省级到县级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并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与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名录管理。本制度对洞庭湖区域作出特别规定,强化了对麋鹿、江豚、候鸟等重点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同时鼓励芦苇、南荻资源的科学利用与观鸟生态产业发展。
本法规确立了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架构,并要求各级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及流域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形外不得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须征求相应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本制度要求对破碎化严重或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实施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省人民政府将加大对省级重要湿地的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同时对因生态保护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
本机制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及生物多样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共享数据。湿地保护情况须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省林业主管部门可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二月定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