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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