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动其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该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无居民海岛管理中的职责与任务,涵盖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及项目用岛监管等多个方面。细则强调了对无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规范开发以及权属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将无居民海岛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单岛规划并报政府批准实施。单岛规划应包括海岛的地形地貌、用途、区域划分、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并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承担省域、市域、县域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包括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用岛审批、使用权出让、不动产登记等,确保层级分明、责任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