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执法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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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1.3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执法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2〕8号.pdf
本复函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四部门联合请示作出答复,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将部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统一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本复函明确,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均交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行使,并由海洋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同时,本复函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的理念,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工作制度,确保监管与执法无缝衔接;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亦需积极协调,保障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稳步推进。此外,本复函还确立了执法事项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管理需求变化。
执法事项整合与职权划转
本复函将自然资源部门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部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林业部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三类行政处罚事项,集中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相应行政处罚权及配套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统一划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由海洋执法机构具体承接和落实。
协作机制与制度保障
本复函强调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须以整体智治为导向,建立跨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制度衔接。省委编办和省司法厅则负责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保障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畅实施。
事项目录动态管理
本复函规定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形,需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以确保执法事项范围的适应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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