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DB32/T5145-2025,自2025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拟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了调查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拟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调查。
本导则确立了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原则、程序及技术要求,适用于对低效利用、闲置、未利用及退化土地通过整理、开发、复垦等方式拟新增为耕地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本导则将调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结果分析,识别地块内及周边是否存在潜在污染源,对无污染风险的地块可直接结束调查;第二阶段针对存在潜在污染的地块,规定了系统的监测布点、现场采样、分析测试及结果评价方法。本导则还明确了调查结论判定标准,并针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地块提出了分类管理、用途建议及污染消减等后续处置要求。
本导则规定了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用两阶段工作程序。第一阶段重点通过收集地块历史与现状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来识别潜在污染源,若分析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无可能污染源且快检数据达标,则可结束调查并编制报告。若第一阶段识别出可能污染源,则需进入第二阶段,开展布点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等详细调查工作,以明确污染类型、程度和范围。
本导则针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现状类型的地块,分别规定了土壤及底泥的采样点位布设、采样深度和检测指标要求。土壤采样点布设根据面积和污染源情况分区进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常规采样深度为30厘米,涉及工业污染则需加深。检测指标涵盖pH值、8项重金属基本项目及地块特征污染物,工矿用地特征污染物可参考相关导则附录或由专家判断确定。
本导则构建了明确的调查结果评价体系。对于土壤和底泥污染物,优先依据GB15618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进行评价,标准未包含的污染物则参照本导则附录提供的风险评价值。据此,本导则将调查结论划分为“可新增为耕地”与“不可新增为耕地”两类,并进一步提出分类管理建议:未超标地块建议可新增为生产食用农产品耕地,介于筛选值与管制值之间的地块建议可新增为生产非食用农产品耕地,同时对污染地块的开垦方案制定和底泥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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