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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06.05.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pdf

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本办法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将市域划分为生态控制区、集中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实行“两线三区”全域空间管制。文件对三类分区分别制定差异化管控规则,明确调整程序、管理责任与监督考核机制,是全市各类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依据。

生态控制区管控

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为基础,涵盖山地、森林、河流、湖泊及各类法定保护空间。实行分级分类管控:生态保护红线按禁止开发区域要求,原则上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仅允许原住民按批准规划进行正常生产生活建设;红线外法定保护空间严格管控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其他区域对现状村庄和建设分类处置,违法建设拆除,合法建设经评估保留或整改腾退。新增建设仅限区域性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公园配套等五类经批准项目,并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集中建设区与限制建设区管控

集中建设区包括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新城等规划连片建设地区,新增城市项目原则上在此布局,鼓励存量更新改造,同时保护区内绿地水域等非建设空间。限制建设区涵盖平原村庄、分散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等,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按依法审批的乡镇域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腾退还绿,优先腾退规划绿地和生态廊道上的低效用地。新建设活动限于区域性基础设施、村庄原住民正常建设、旅游服务设施等六类情形。

调整程序与动态维护

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在规划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微调的,由区政府组织评估、编制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0日,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原则上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法定保护空间。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已实施的成片集中建设区可增补至集中建设区,经验收的林地、绿地和新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等动态增补至生态控制区。

管理责任与保障机制

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边界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市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建立生态资源全要素统筹管理、生态补偿和利益共享、动态监测、实施评估和公众监督、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等综合保障机制,将边界管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违法建设、破坏生态要素、擅自调整边界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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