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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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是浙江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及人行分行联合转发的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补充规定。本通知主要从六个方面细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分成比例上,明确了省级不参与分成,地方留成全额归市县;在征缴管理上,对尾矿循环利用免征出让收益,并对入选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名录且达到领跑者指标要求的矿山给予减缴优惠;在分期缴纳上,规定了首次征收比例不低于20%,剩余部分按出让期限均摊,且对分期年限设置了最低要求,同时明确分期缴纳不收资金占用费。此外,本通知还强化了费源信息推送和退库管理的操作规程,并针对新旧政策衔接中涉及的资源储量认定、无偿占有情形判定等历史遗留问题,给出了清晰的处置路径。
地方分成与征收边界
本通知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60%部分全额归地方,省级不分成;宁波市与所辖县区的分成比例由其自行确定。征收原则上由矿业权属地的税务部门负责,若矿业权范围跨行政区域,则由共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按面积或储量等因素划分比例,分别推送费源信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等支出,由同级财政按事权与支出责任予以保障。
优惠减免与分期规则
本通知明确,对尾矿进行循环再利用的不征收出让收益;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名录且开发利用水平达领跑者指标的,可减缴部分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在扣除基建期后按年均摊,分期年限不少于出让期限的一半且不短于10年。若分期缴纳期间剩余资源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可提前一次性征收。
新旧政策衔接标准
本通知对历史遗留矿权的处置作出细化:凡《办法》施行前有偿取得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其已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视为已有偿处置,不再重复征收,但动用未有偿处置储量时需补缴。对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权,按新增资源量征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等情形的认定,需依据相关文件严格核实,证据不足则按一般规定处理。
该通知的出台,为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提供了兼具国家统一框架与地方实操细节的制度依据,意义深远。首先,在财政分配层面,该通知明确省级财政不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全额留存市县的举措,显著增强了基层政府的可用财力,有助于调动地方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积极性,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其次,在行业导向上,该通知通过减免尾矿循环利用、绿色矿山领跑者企业的出让收益等差异化政策,建立了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重的机制,将有力推动矿山企业向绿色化、集约化方向转型,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最后,在治理效能上,该通知系统解决了长期困扰征管实践的新旧政策衔接难题,对资源储量的认定、历史欠缴清理、分期缴纳规则等给出明确操作指南,有效降低了征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风险与法律纠纷,保障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完整性,为全省矿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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