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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30-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pdf

2025年4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推动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凡在山东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经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对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损坏,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具体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包括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本办法系统规范了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全流程工作。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内,因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且不能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单位与个人,均须依法缴纳补偿费。本办明确了计征方式、征收标准与缴纳时限,规定了费源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推送税务部门,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同时,本办严格限定了免征范围,要求资金全额缴入国库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以保障资金足额征收与规范使用。

征收对象、方式与缴纳流程

本办将缴纳义务人限定为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并造成水土保持功能永久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计征方式依项目类型分别按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或废弃土石渣排放量等标准执行。征收流程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费额并将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缴纳义务人再依据核定金额或实际情况,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实现了核定、推送、申报、征缴的闭环管理。

资金管理与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中央与地方1:9的比例分别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并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本办严令禁止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并对擅自减免、改变征收标准等违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追责条款。对拒不缴纳或拖欠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法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确保征收管理的严肃性与强制性。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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