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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30-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pdf

2025年4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推动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凡在山东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经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对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损坏,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具体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包括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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