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农〔2025〕1号。
本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我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落实。本细则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相关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制定,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从管理职责、使用范围、测算分配、预算执行到监督绩效等环节作出全链条制度安排。本细则明确了各级财政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资金在耕地地力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的支出范围与禁止项,并对资金分配方式、下达时限、绩效管理与违规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要求。
资金管理职责与分配机制
本细则规定,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前者侧重预算编制、资金下达与绩效管理,后者负责规划编制、任务提出与项目监督。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综合考量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并可根据粮食产量、预算执行及地方财力等情况进行调节。资金下达时限明确,省农业农村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达。
资金使用范围与负面清单
本细则明确了资金的六类主要支出方向,涵盖耕地地力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等重点任务,并允许县级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中按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等项目必需费用。同时,本细则划定了严格的红线,规定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耕地建设利用无关的支出,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全过程绩效监督与责任约束
本细则要求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须加强内部控制,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违规分配、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本细则明确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规定,形成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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