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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3.01-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11.pdf

2020年3月1日,国务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本决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与《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前提下,通过授权与委托两种方式,阶段性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审批自主权,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全面授权各省级政府批准,同时选取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八个省市开展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及部分重大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其审批,并建立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

全面授权非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审批

本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将国务院可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完整下放给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论是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计划分批转用,还是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办理转用,均直接由省级政府批准,不再报国务院审批。

试点委托永久基本农田转用及重大征收审批

本决定首批在北京等八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以及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超过三十五公顷耕地或超过七十公顷其他土地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将综合评估各地土地管理水平,对试点省份实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者收回委托。

明确省级政府审批责任与监管要求

本决定要求各省级政府严格履行审查把关义务,特别要严控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并禁止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下放。自然资源部则须加强指导服务、明确审批标准,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1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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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11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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