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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1-国务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本条例是规范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共七章四十四条。本法规明确了农业普查的目的在于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本法规确立了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本法规对普查对象、范围、内容、组织实施、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数据公布及资料管理等各环节作出了系统性安排,并设定了相应的奖励与处罚条款,以保障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普查工作的有序推进。

普查对象、范围与基本方法

本法规规定,农业普查的对象涵盖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普查内容涉及农业生产条件、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劳动力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与治理等多个方面。普查以全面调查为基本方法,同时可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手段,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组织实施与人员管理

本法规要求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小区配备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本法规对普查人员的选聘条件、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及劳动报酬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普查人员持证上岗、依法独立行使调查职权,并对所登记数据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数据质量保障与法律责任

本法规建立了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事后质量抽查制度,要求对普查实施各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同时,本法规针对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的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行政处分、通报、罚款等处罚措施。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为,以及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均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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