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加强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促进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水平提升,制定《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和程序、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地方级自然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技术要求,旨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指导和规范评估工作。本规范明确了评估原则、周期、内容、程序、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结果等级及报告编写要求,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地方级自然公园可参照执行。评估内容涵盖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胁迫、违法违规情况及生态环境监测状况五大方面,通过生态环境变化评估和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综合判定保护成效,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规定了结果等级调整的特定情形,以全面反映自然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和管控能力。
本规范确立了科学、系统、可行的评估原则,以5年为周期,按基准年和评估年开展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共包含13项指标,其中9项为核心选评指标,依据各自然公园的生态特征分析结果进行选取,覆盖主要自然生态系统分布面积、主要保护生物物种种群数量、自然遗迹保存完整程度、水环境质量、污水收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陆域开发干扰指数、海域开发强度指数、生态退化指数、外来入侵物种入侵度、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率及新增违法违规问题等,并强调数据的有效性。
本规范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分方法。生态环境变化评估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胁迫的变化进行加权评分,结合违法违规情况的扣分项,得出变化评分并划定为变好、稳定、变差三个等级。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则基于各指标现状及变化情况,结合专家经验赋分,划定为一级至三级。最终综合变化等级和状况等级,将保护成效评定为优、良、中、差,并对发生特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且未按期整改等严重情形,规定了直接降级或调整为差等的结果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