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雷达》(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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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雷达》(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首次针对雷达排污单位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覆盖电磁辐射、生活污水和危险废物三类排污事项,适用于申请填报与审批审核。核心在于明确填报内容、许可限值确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要求,并给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为雷达设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提供统一技术口径。
覆盖范围与管理对象
适用于运行雷达电磁辐射设施的排污单位,指导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申请信息,并作为审批部门审核依据。管理边界限定为电磁辐射、生活污水和危险废物,行业类别涉及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空中交通管理、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气象服务等。
填报内容与许可限值
基本情况需填报单位信息、站址中心经纬度、主要系统设备参数、运行工况及实际最大发射功率、产排污环节与污染防治设施,并附站址总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电磁辐射许可排放限值按GB 8702执行,生活污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GB 8978确定,有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生活污水直排环境水体的须填报排放口坐标、受纳水体及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仅说明去向。
可行技术与运行管理
电磁辐射可行技术包括伺服跟踪、监视告警控制和屏蔽、接地等,屏蔽设计需考虑屏蔽效能参数并结合辐射源、场地及周边敏感建筑情况选型。污染防治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定期检查维护;生活污水宜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处理,建设足够能力的处理设施和收集池。
台账、执行报告与合规判定
环境管理台账须建立记录制度,基本信息按年记录,系统设备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按月记录、按季度汇总,异常情况按异常期记录;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持证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可并入下一年度。合规判定包括限值合规与管理要求合规两方面,后者核查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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