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山东省水利厅为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主体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25〕1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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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08-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pdf
本办法旨在系统规范山东省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本细则围绕生产建设项目和农林开发活动两大领域,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全过程的监管框架,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及农林开发活动主体的防治责任,要求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本细则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程序、方式及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引入了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多元化手段,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和闭环管理,推动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
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监管
本细则设定了从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到设施自主验收情况核查的完整监管链条。跟踪检查重点涵盖组织管理、方案审批及变更、表土剥离利用、弃渣场防护、措施实施进度、监测监理及补偿费缴纳等关键环节。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机制
本细则明确要求依据水利部相关标准开展问题认定,并区分责任主体,对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咨询服务单位采取约谈、重点监管、信用惩戒等追究方式。对于隐瞒或拒不整改问题的,将予以从重追究;对主动自查自纠的,则可减轻或免于追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监管导向。
履职检查与内部监督
本细则规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依法履职情况开展检查,重点聚焦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职责履行、验收报备核查、补偿费征收及违法违规查处等环节。对不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采取约谈负责人或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强化了监管者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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