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4号。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广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通过设定统一的评价标准与程序,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工作推进成效进行综合评分,并依据排名结果实施分级激励。本办法律立了自评、综合评价与公示确认的工作流程,评价内容涵盖基础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利用以及日常工作调度等多个维度,形成了一套闭环式管理链条。办法同时明确了激励资金的分配使用规则与不予激励的负面清单,确保奖励精准投向农田建设与管理一线,并以废止试行办法的方式实现新旧制度衔接,为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持续推进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
评价对象与核心维度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覆盖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评价范围聚焦其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与工作推进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从基础工作的扎实程度、建设面积与质量的达标情况、各级资金的投入及支出合规性、项目竣工验收及信息上图入库的规范性,到建后设施的管护利用效果和日常调度工作的响应效率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形成了全链条、全周期的评价体系。
评价实施流程
评价工作遵循自评与上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程序。各市、县须于每年1月5日前完成自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报告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与财政厅则依据监测数据、定期调度及实地核查等情况,结合各地自评材料,对各单位上年度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激励名单。
激励规则与资金管理
激励对象的确定兼顾了综合得分排名与进步幅度。得分靠前的3个市和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可获市级激励,得分靠前的10个县可获县级激励,若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按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与支出等核心指标进行二次排序。激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激励资金中市级可留存不超过30%用于本级管理,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所辖县;县级激励资金则须全部直接用于农田建设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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