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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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6.1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6号.pdf
本通知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两项行政许可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一个事项办理,纳入“三级联审”审批系统,以精简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文件明确了合并办理的适用范围、审批权限、材料要求、审查内容及流程,并配套保障措施与全套申请文书模板。
合并范围与审批权限
合并办理适用于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仅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项目层级划分: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项目由对应层级主管部门负责,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与之对应。
材料要求与审查内容
办理合并事项需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设依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规划图等材料;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国计民生项目选址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不一致或未纳入建设用地范围的,须另行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审查聚焦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合理性,以及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影响。
办理时限与保障措施
自治区、市、县三级办理合并事项或单独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自治区、设区市审查中每宗报件可补正一次材料,补正时间3个工作日并计入审查时限,“转外挂起”时间不计入。文件要求各地建立“三级联审”制度、参照用地预审设置会审岗位,逐步将城乡规划图矢量化并入自然资源“一张图”数据库。合并后的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土地用途、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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