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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1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5号.pdf

2025年4月1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5号。

本通知围绕城市地下空间这一宝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我省相关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本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有力有序探索推进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建设、管理和产权登记等各项工作。通知从摸清资源家底入手,要求构建综合评价体系,继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空间准入要求与管控深度,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与地价政策,完善规划许可管理与审批程序优化,并健全涵盖三维地籍管理、分层登记和权能赋予的产权管理制度,形成从调查到登记的全链条工作指引。

摸清底数与规划管控

本通知要求各地有序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加强地质基础调查、地下水位监测和设施排查,理清地质条件、资源状况、利用现状及权属情况。在此基础上构建综合评价体系,科学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开发适宜性。规划编制层面,要求统筹地上地下布局,充分考虑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重点区域划定管控区域,因地制宜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现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

准入管理与供应方式

本通知明确地下空间严禁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要求各地在规划中明确管控深度和分层开发范围,为公共设施预留空间。土地供应方面,区分划拨和有偿使用情形,对经营性用途以有偿方式办理手续,并对特定情形允许协议方式供应。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地下首层出让价款可按楼面地价20%以下确定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出让价款,同时合理确定出让年限。

规划许可与产权登记

本通知规范了规划许可办理路径,明确与地表工程一并开发可一并办理许可,独立开发可分别或单独办理,并在供地前依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鼓励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带方案”供应,同步核发相关证照。产权登记方面,依法取得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结构层高大于2.2米的可设立建(构)筑物所有权,鼓励实行三维地籍管理,明确空间范围确定规则,并对已建成项目完善手续的路径作出规定,充分赋予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权能。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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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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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5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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