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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5.2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pdf

2020年5月27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以及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要求,修订了《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浙农经发〔2020〕6号。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内容简述

本通知印发了《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本指南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适用对象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指南围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设计方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放样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整合形成“一件事”全流程办理规范。本指南将受理机构统一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审联办的运行机制,并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提供代办服务,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关键批准文书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全程不收取费用。

申请条件与材料规范

本指南明确了农民建房的总体要求,强调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刚性原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占用林地的须先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群体可优先获批。同时,本指南统一了申请表格和文书式样,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确保基层审批有据可依、材料规范统一。

办理流程与监管验收

本指南系统梳理了从村民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级公示、乡镇受理审查到联合审批核发证书的完整流程,并规定申请人取得审批证书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放样,乡镇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施工期间,乡镇应加强巡查监督,农户须事先告知基槽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间。房屋建成后,由乡镇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审批和建设档案由乡镇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

影响意义

该通知及配套办事指南的修订发布,标志着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在“放管服”改革框架下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文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三个部门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件事”,通过受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联审联办等制度安排,有效破解了以往农民建房多头跑、重复交、时限长的突出难题,显著降低了群众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该指南将受理和决定重心下沉至乡镇(街道)一级,既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也提升了审批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同时,该文通过细化“一户一宅”、规划符合性、施工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全链条管理要求,在便民利民的同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农房质量安全底线,对规范农村建房秩序、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其他地区推进农民建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浙江样本。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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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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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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