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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1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导则》(报批稿).pdf

2025年4月14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联合会为尽快构建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团体标准的“四梁八柱”,发挥团体标准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和支撑作用,编制完成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导则》(报批稿)。

本标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的术语和定义、编制原则、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

本导则旨在规范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编制工作,以协调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与管理的关系。本导则系统规定了选址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编制原则、编制内容及成果要求,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编制工作。本导则以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客观严谨、统筹兼顾为基本原则,要求选址方案从项目背景、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并重点通过多方案比选确定推荐选址。编制内容涵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景观影响评价及其他必要影响评价,明确需提出相应的保护与减缓措施。在成果呈现方面,本导则对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均提出了具体规范,包括报告格式、附件内容、附图要求及矢量数据标准等,确保选址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项目论证与选址要求

在项目必要性分析中,需区分服务于区域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服务于风景名胜区自身的项目,前者须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后者须阐明对保护利用的促进作用。合规性分析须从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三个层面逐项核查,明确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要求。选址环节强调通过工程地质、用地条件、生态景观影响等因素的综合比选确定推荐方案,并需按附录表格设定项目规划条件。

影响评价与方案设计

本导则明确了项目影响评价的体系构成,评价范围应基于完整景观单元或生态单元划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需从生态、大气、地表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等方面展开,并针对影响提出避让、优化、修复、补偿等保护措施。景观影响评价则关注地形地貌改变、植被破坏及观景体验影响,要求建筑项目从体量、形态、色彩等角度评价与景观环境的融合程度。在项目设计方案部分,本导则要求对立项阶段已明确设计方案的项目进行方案比选,分别针对建筑工程、景观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出差异化的比选维度,推荐设计方案须提供平面图、效果图等图纸。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导则》(报批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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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导则》(报批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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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导则》(报批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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