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净零碳乡村建设规范》DB3309/T94-2023,自2023年03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净零碳乡村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目标、乡村产业建设、乡村能源资源利用、乡村低碳生活、乡村低碳教育。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舟山市域内以建制村为主体的净零碳乡村建设。
本规范立足舟山市乡村发展实际,系统规定了以建制村为主体的净零碳乡村建设要求。本规范围绕“碳排放可被本地碳汇及碳抵消手段中和”这一核心目标,从基本要求、建设目标、产业建设、能源资源利用、低碳生活及低碳教育等维度,构建了完整的净零碳乡村建设框架。本规范明确了乡村须满足碳汇占比或碳排放下降幅度、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人均碳排放等量化指标,并通过绿色种养、清洁能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绿色建筑与交通、碳汇增汇等具体措施,推动乡村在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实现低碳转型,最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海岛乡村净零碳发展模式。
本规范在产业端对种植业、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及乡村旅游等提出全链条低碳要求,包括推广节水灌溉、有机肥替代、渔船污染防治、冷库节能、旅游设施电动化等具体措施。在能源资源端,本规范要求因地制宜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动智能微网建设,并严格管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各类废弃物,设定资源化利用率约束性指标,构建起水循环管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本规范从乡村规划源头介入,强调生产生活功能分区与土地集约利用,要求保留乡村风貌并植入学步可达的服务设施布局。在建筑领域,本规范对新建与既有建筑分别提出近零能耗建造标准与节能改造要求,推广使用本地可再生建筑材料。绿色交通方面,本规范引导构建“步行优先+电动公交+充电设施”的低碳出行网络,并通过禁止高排放车辆停放等管理手段强化引导,系统塑造低碳生活空间与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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