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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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7.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docx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原本由省级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该决定明确了委托的具体内容与范围,并强调受委托单位需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确保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及群众权益。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受委托单位进行监管与指导,确保审批行为规范有序。
用地审批范围明确
委托审批内容包括在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将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事项。
审批责任与监管机制完善
受委托单位需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不得擅自扩大权限。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审批行为,发现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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