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凤台县人民政府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制定《凤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凤政〔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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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31-凤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pdf
本办法适用于凤台县行政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管理,明确入市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建立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交易规则。
入市边界与主体
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农村宅基地严禁入市,并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规模。入市主体为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时由村委会代行职能,可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实施。出让年限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20年,续期须于届满3个月前申请。
程序与民主决策
入市须经勘测定界、规划条件出具、地价评估、入市方案审查等环节。入市方案纳入村级民主管理,村集体所有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公示不少于十五日;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入市起始价的20%。方案经乡镇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预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交易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
收益分配与监管
土地成交价款缴入县财政专户,按土地增值收益一定比例提取调节金后,余额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并纳入村务公开,受让方依法缴纳契税。属地乡镇政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协调,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把关。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参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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