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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07-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5年3月7日起施行).docx

2025年3月7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本办法是为加强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5年3月7日起施行。本文件共七章二十八条,系统规定了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奖励条件、举报方式、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本制度坚持“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原则,旨在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对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四类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奖励金额根据违法类型和矿产品价值分为3000元至2万元多个档次,并明确了举报人申请启动、审核告知、领取奖励等完整程序。

适用范围与奖励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物质奖励的情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奖励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且经查实被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违法事实已被公开报道、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等情形不予奖励。

举报方式与奖励标准

举报原则上限于实名,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有奖励诉求的,应提供可辨识身份的信息并承诺不属于排除情形。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拨打12345热线或属地公布的其他举报电话、属地网络平台等方式举报,线索应包含违法时间、地点、经过及相关证明材料。奖励标准按违法类型分档:无证勘查、越界勘查奖励3000元;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根据矿产品价值和开采区域特殊性,奖励5000元至2万元不等。

奖励程序与监督管理

举报查处结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奖励实施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并下达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自收到通知书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领取奖励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须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建立内审工作制度和台账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追责,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或骗取奖励的亦须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5年3月7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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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5年3月7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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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5年3月7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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