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规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和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核技术利用》(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建(含搬迁)、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本导则系为规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本导则系统规定了评价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涵盖从资料收集、工程分析、环境影响识别到报告编制的全过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编制。本导则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源应用及射线装置应用等各类活动分别明确了评价范围、环境保护目标识别和评价因子的筛选方法,并针对施工期与运行期的辐射影响、三废处理、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具体的分析与评价要求。
本导则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三阶段工作程序,要求在资料收集和研究基础上开展分析论证与预测评价,最终完成文件编制。评价工作须涵盖环境影响识别、评价因子筛选以及评价标准确定,并根据项目类型明确划分评价范围。本导则规定评价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环境现状调查、工程分析、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评估以及环境影响分析,同时须对建设单位的辐射安全技术能力进行评价。
本导则要求对项目的规模参数、设备工艺和污染源项进行系统性分析,重点识别正常运行及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与非放射性污染因子。环境影响分析须分别开展施工期和运行期评价,其中运行期分析需估算场所辐射水平、人员受照剂量和三废环境影响,并对辐射事故情景进行影响与后果评估。评价方法以理论估算为主,必要时可采用类比分析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