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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01-《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pdf

为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厘清入河入海排污口与污染源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1313-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工作。

本指南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工作的技术框架,旨在通过系统化方法厘清排污口与污染源之间的对应关系,锁定责任主体,为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本指南确立了“非现场溯源”与“现场溯源”相结合的分级推进路径:优先利用既有资料进行非现场分析,对无法明确来源或排水关系复杂的情形再启动现场调查,按照先干后支、自下游向上游的顺序逐步追溯。溯源完成后,本指南要求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及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并将结果规范记录、汇入国家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溯源调查的分级实施方法

本指南将溯源调查划分为非现场溯源和现场溯源两个层级。非现场溯源优先适用于排放去向明晰或已有可靠资料的排污口,主要通过资料查阅、水量平衡分析等方式确定污水来源。现场溯源则针对非现场手段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资料陈旧或排水管网复杂的区域,采用徒步排查、管道检测等技术手段,从排污口末端向上游逐步追溯,直至查清污染源。

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本指南确立了以“谁污染、谁治理”为核心、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对于单一排放源,直接认定排放单位;对于多排放源,可依据排水量或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等因素划分各自责任;经充分溯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指定责任主体。

溯源结果的记录与衔接要求

本指南规定溯源结果须通过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交,纳入管理台账,同时将城镇排水关系图件、管道检测报告等关键佐证资料归档保存。溯源工作需与整治衔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记录,立行立改的还须记录具体整治措施。

《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第1页
第 1 页
《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第2页
第 2 页
《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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