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锅炉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的核心技术规范,首次修订替代 HJ 953—2018。文件系统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全流程的技术要求,覆盖大气、水、工业固废、噪声及土壤污染防控,核心抓手在于统一排放口分类、许可排放限值核定、实际排放量核算与合规判定方法。
适用范围与排放口分类
标准适用于热力生产和供应(D 4430)及涉及锅炉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明确分为主要排放口(锅炉烟气烟囱)与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分一般排放口和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分类结果直接决定许可排放量的核定颗粒度,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须逐一核算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量,燃煤锅炉另增汞及其化合物。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3223、GB 13271 等标准确定,混烧不同形态燃料时从严执行。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基准烟气量法与燃料使用量相乘核算,基准烟气量优先按元素分析理论公式计算,其次依低位发热量经验公式估算;一般排放口按除尘器设计风量与 1500 h/a 运行时间核定;无组织排放(堆场、灰渣场)采用固定排放系数法核算。废水仅对直接排放的一般排放口核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许可量。许可排放量须分类加和,并从严衔接环评批复与总量控制指标。
实际排放量核算与合规判定
有组织废气与废水排放口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核算实际排放量,数据缺失按 HJ 75 补遗;有效捕集率不足 75% 或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形时改用产污系数法。无组织颗粒物采用排放系数乘修正系数核算。合规判定按排放浓度(速率)与排放量双维度展开,废气、废水分别归口对应排放标准;特殊时段另有日许可量约束。非正常工况下废水超标不得直排外环境,若违规外排按产污系数核算。
台账、监测与执行报告
自行监测方案按 HJ 820 和 HJ 819 制定,土壤重点监管单位须满足 HJ 1209 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区分重点与简化管理,对生产设施、治理设施运行信息按日或班次记录,DCS/PLC 曲线图每周归档。重点管理单位提交年度与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均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时限分别为次年 1 月 31 日前及下一周期首月 15 日前,实际排放量核算与合规分析按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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