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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0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3月4日,浙江省林业局发布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目的与原则、内容与指标、周期与流程、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与等级调整、评估反馈等。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评估。

本规范旨在为浙江省内国家级与省级风景名胜区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管理评估体系。本规范以“管理规范、持续改进、奖优罚劣”为核心导向,围绕管理基础、管理措施与管理成效三大维度设置评估指标,并引入加分项、扣分项及一票否决机制作为附加调节,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风景名胜区的实际管理水平。在程序上,本规范确立了年度自评与五年一度的省级评估相结合的周期性工作机制,明确以专家打分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并依据量化评分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通过标准化的评估流程与严明的结果反馈机制,本规范致力于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升运行效能,促进风景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最终实现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高质量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多维评估框架构建

本规范构建了由管理基础、管理措施、管理成效三大一级指标组成的核心评估框架。管理基础聚焦于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及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管理措施涵盖规划编制实施、调查监测、保护利用及智慧化建设等动态过程;管理成效则衡量主要保护对象状况、环境质量及融合发展等最终成果。此三维度设计确保了评估视角的全面性与系统性。

量化分级与动态管理

本规范采用专家打分法进行量化评估,根据国家级与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不同定位,分别设定了明确的评分阈值,对应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尤为关键的是,本规范设立了严格的等级调整机制,一旦出现核心景点遭受严重破坏、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评估结果将直接调整为不合格,从而强化刚性约束。

周期性评估流程设计

本规范规定评估流程由年度自评和省级评估两部分组成,年度自评作为省级评估的前置程序。管理机构每年需进行一次自查并提交报告,而省级主管部门则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评估。这种“自查+督查”的周期性设计,既压实了日常管理责任,又保障了上级监管的常态化与长效性。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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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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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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