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联合会为尽快构建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团体标准的“四梁八柱”,发挥团体标准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和支撑作用,编制完成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规范》(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术语与定义、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估组织、评估内容与指标、评估结果等。本文件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评估。
本规范是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联合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旨在为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本规范系统规定了评估的术语定义、目的原则、组织方式、内容指标及结果应用,构建了涵盖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管理成效三大板块的量化评估体系,总分100分,并设有附加项与一票否决项。评估采取年度自评与省级周期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省级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本规范强调科学性、系统性与易操作性,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力求全面客观反映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状况,推动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本规范将评估内容分解为管理基础(40分)、管理工作(30分)、管理成效(30分)三大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三级指标。管理基础聚焦机构建设、制度保障、基础设施和规划体系;管理工作涵盖调查监测、保护利用、建设管理和智治建设;管理成效则从资源保护、融合发展与社会评价三个维度进行衡量。附加项包括加分项与扣分项,对法规制度、科研创新等进行加分,对建设、安全等管控不力进行扣分。若出现严重情形,则触发一票否决项,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本规范明确了评估组织的主体与周期,年度自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并形成报告,省级周期性评估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周期为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双方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评估采用打分法,依据评分表对各指标逐项赋分,汇总得出最终评估分值,并据此划分等级。评估完成后须编制评估报告,并将评分表、佐证材料、矢量数据等全部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同时保存纸质材料,确保评估过程可追溯、结果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