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工作,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印发《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
适用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本意见旨在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工业标准厂房及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的分割与分割转让登记行为,以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和用地集约。本文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件与基本要求,强调标准厂房须完成首次登记且无权利限制,分割后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保持不变。同时,本文对最小分割单元、配套设施权属、自持比例及转让后行为作出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建立了由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联合审查的机制,对分割及转让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把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审查意见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并强化部门联动与全过程监管,严防工业用地地产化。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M0项目用房。适用对象须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定。分割与转让必须在完成首次登记、无查封等权利限制且符合履约监管协议的前提下进行,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单元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标准。道路、绿地、消防设施及物业用房等公共区域与配套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分割产权。行政办公、宿舍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转让。转让后建设单位自持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分割后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受让方需遵守相邻关系规定。
建设单位需制定包含功能布局、安全消防等内容的分割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涉及转让的,双方须共同制定转让方案并接受联合审查。审查涵盖产业准入、工程质量、环保等事项。只涉及分割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涉及转让的,办理转移登记,分割与转让可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不以登记代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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