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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2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pdf

2024年11月2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工作,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印发《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

适用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本意见旨在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工业标准厂房及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的分割与分割转让登记行为,以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和用地集约。本文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件与基本要求,强调标准厂房须完成首次登记且无权利限制,分割后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保持不变。同时,本文对最小分割单元、配套设施权属、自持比例及转让后行为作出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建立了由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联合审查的机制,对分割及转让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把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审查意见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并强化部门联动与全过程监管,严防工业用地地产化。

适用范围与核心条件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M0项目用房。适用对象须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定。分割与转让必须在完成首次登记、无查封等权利限制且符合履约监管协议的前提下进行,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分割与转让的基本规范

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单元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标准。道路、绿地、消防设施及物业用房等公共区域与配套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分割产权。行政办公、宿舍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转让。转让后建设单位自持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分割后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受让方需遵守相邻关系规定。

审查机制与登记流程

建设单位需制定包含功能布局、安全消防等内容的分割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涉及转让的,双方须共同制定转让方案并接受联合审查。审查涵盖产业准入、工程质量、环保等事项。只涉及分割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涉及转让的,办理转移登记,分割与转让可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不以登记代替审查。

该意见的出台为全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路径和制度保障,有助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资源,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规范分割登记行为,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入驻产业园区的门槛,有利于促进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形成规模效应和协同发展。该意见强化了政府的前端联合审查责任,将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前置,既保障了厂房功能的纯粹性,又能有效防范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和变相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同时,明确配套用房及公共设施的共有属性,厘清了业主、建设方和管理方的安全主体责任,为后续园区管理提供了法治依据。该意见还兼顾了“只分割不转让”与“分割即转让”等多种需求场景,增强了政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十强产业”行动计划的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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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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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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