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除外)对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手工监测点位、自动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计、建设、改造、整改、验收和管理。排放标准中对处理设施效率有明确要求的,处理设施入口也应执行本标准,其他处理设施入口等中间过程监测点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排污单位废气与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计、建设、改造、验收及管理要求,适用于除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外的固定污染源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点位规范化。本规范对监测断面选择、监测孔开设、工作平台及梯架设置、安全防护、信息标志牌及档案管理等全流程提出技术要求,强调监测断面应布设在流场均匀稳定处,手工与自动监测断面位置需协调配合,并明确各类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电力、照明、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标准。通过统一技术尺度,本规范取代了多项现行标准中的相关条款,成为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的核心依据。
本规范对废气排放口监测断面位置作出严格限定,要求手工与自动监测断面避开涡流区,其上下游距弯头、阀门等部件的距离分别不少于4倍和2倍烟道直径,无法满足时须保证流速相对均方差不大于0.15。监测孔内径一般不小于80毫米,并优先采用快开方式封闭;正压输送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时须安装带闸板阀的防喷监测孔。圆形与矩形排气筒按尺寸和走向分别规定监测孔数量、方位及排布方式,自动监测断面须设于手工监测断面上游0.5米内。
监测断面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时须建设永久性工作平台,平台尺寸依烟道尺寸确定,长度不小于2米,宽度按监测断面尺度分别不低于1.5米或2米。平台敞开边缘须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2米,并满足相应结构强度与防锈要求。距基准面超过0.5米不足2米时可设钢直梯,2米以上须设钢斜梯或转梯,20米以上应配升降梯,40米以上宜设电梯;梯架无障碍宽度不小于0.8米,倾角不超过38度。
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个排污单位保留1个,宜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10米范围内。明渠排放口须修建标准化量水堰槽,压力管道式排放口须满足流量计直管段要求并保证满管,日排放量小于50立方米的排放口应设规则排水渠道及垂直落差。工作平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地面以下或高处点位须配备梯架与防护栏杆。视频监控范围须覆盖取样口与量水设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风险时还应安装报警装置与强制通风系统。
排放口监测点位近处醒目位置须设置长久保留的信息标志牌,内容涵盖排污单位名称、点位编号、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等,点位编号应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标志牌右下角应设符合规范的二维码。排污单位须建立监测点位档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维修并留存记录,点位信息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标志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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