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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1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分级方案、计算方法、级别与类别,还规定了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实时报和预报的发布内容、发布格式和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点位、县(市、区、旗)、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实时报和预报工作,用于向公众提供健康指引。

本规范旨在统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的技术方法与发布要求。本规范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替代HJ633—2012试行版,系统规定了AQI的分级方案、计算方法、级别类别,以及日报、实时报和预报的发布内容、格式与相关要求。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PM₁₀和PM₂.₅的浓度限值及其说明,增加了空气污染物的敏感人群,调整了发布指标及颗粒物分指数的计算方法,删除了超标污染物的原有定义,并强化了数据完整性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点位、县域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旨在为公众提供更科学、更及时的健康指引。

空气质量指数计算与发布的核心调整

本规范明确了空气质量指数的计算范围与指标构成。日报采用SO₂、NO₂、CO、PM₁₀、PM₂.₅的24小时平均及O₃的日最大8小时平均共6项指标;实时报则使用上述污染物的1小时平均浓度进行计算。在发布要求上,本规范规定了日报须于次日12时前发布,实时报滞后不超过1小时,预报则须每日20时前发布且至少覆盖未来3日,确保了信息的时效性与服务性。

数据完整性与首要污染物判定规则

本规范对数据缺失情形下的发布逻辑进行了重新梳理。当某项污染物数据无效时,若计算得出的AQI大于100仍应继续发布整体信息,否则仅发布单项浓度而整体指数以NA标识。同时,针对连续三年未以某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且未监测该项目的点位,允许不影响正常发布。此外,本规范明确AQI大于50时,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即被列为首要污染物,若有并列则并列列出。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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